合肥建筑资质增项代办理流程及费用-条件-资料-咨询
合肥如何办理建筑企业资质增项?办理资质增项需要多少钱?办理流程和手续都有哪些?合肥建筑资质增项代办代理公司提供合肥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增项代办理,合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增项办理以及甲级乙级资质企业转让、资质增项、资质升级和资质延期以及合肥甲级和乙级建筑企业资质的新办申请业务相关咨询服务;主要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公路工程,消防设计,水利工程,建筑设计,水利设计,新能源工程设计资质,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工程测量乙级资质等,本文详细介绍合肥建筑资质增项的办理流程费用及需要具备的主要条件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金炬企业服务力求为广大合肥的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建筑资质服务。

合肥建筑资质增项代办的流程
成立公司开社保户(5-10天):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才可以办理,然后开对公账户和社保户…
开通企业锁:带上工商营业执照在建委开通企业锁…
做申报资料:根据对应的建筑资质标准和制式表格做相应的材料…
向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带上申报资料和相关的有效证件去申报资料…
领取资质证书:资料申报后2-3个月资质网上公示后即可去领取资质证件

合肥建筑资质增项办理需要那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
合肥建筑企业资质增项办理在那个部门办理
在如今的建筑行业中,建筑资质的审核有许多,包含了区县建设局、省级建设部和国家住建部,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再受理的业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不再受理工程监理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
(二)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联合审查事项
1、交通、水利类资质由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批工作。
2、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核。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企业申报资料推送至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在规定时限向受理机关反馈审核意见。
(四)施工劳务备案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办结,审查标准在住建部新规定出台前保持不变。
合肥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增项办理的条件
首先公司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资质所要求的注册资本金,然后根据不同人员资质的标准配齐所有人才证书,其中人才专业必须和相应的资质专业对口,无在其他公司就职,下来就是公司必须有社保户和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根据不同资质而定,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合肥建筑资质增项代办的费用预算多少钱
各个地区各个建筑资质代办公司对于建筑资质代办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同的,但是大体上变化不大。不管是在哪里办理那种类型的资质,资质代办涉及的费用无非就是五点:场地费、人员费、社保费、代办费。以合肥地区为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代办费用一般在15万-35万,其他地区的代办费用视该地区资质办理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只要企业能成功的把资质办理下来,相信资质代办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小事一桩。、高消费。
1、公司注册场地费:这个可以自己找,也可以让办理的公司代找。但这个费用,是以你所在城市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来的。
2、资质人员费:人员可以说是建筑资质代办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了。所需人员太多,而自己不一定全部都能找齐,所以就需要去找人员挂靠,但是自己去市场上找,人力、时间、成本就高了。办理资质需要许多专业人员,比如:建造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等等。不同人员不同地区的挂靠费用都不一样,并且同种人员不同级别的挂靠费用也不一样
3、人员社保费:这个是人社局必须要的。对于首次申办三级资质的企业来说,国家对企业人员社保要求没那么严格,人员社保的期限多在一个月,但是社保证明要2个月费用才能下载打印,所以公司至少应该为材料中申报的人员提前买2个月社保。
4、代办费:也称为服务费,包含材料费、办证费用、人员劳务、交通费用、政府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等

合肥建筑资质增项代办代理的中介公司如何选择:
对于合肥当地的建筑资质代办公司非常多,建筑企业资质代理本身行业技术含量不是很高,一个代办公司实力大小主要体现在公司本身资源的多少,还有服务专业度,不在于公司团队人数多寡,还有就是代办公司团队的稳定性,大家都知道建筑资质代办周期往往非常长,一般需要2~6个月才可以办理成功,如果找了当地一家规模十分小的公司来委托代理服务,万一公司跑路就比较麻烦,根据相关规定,建筑资质在办理建筑资质时,相关部门主管单位是会对企业的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业绩等进行时审核。只有企业情况符合资质标准,才能领取对应资质证书所以在合肥选择代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1、办理周期时间更短
公司自身资质办理,缺点取决于不了解步骤、原材料、指标值,会在无形中耽误時间,危害工作效能。尤其是新开设的企业,假如对资质代办不了解,也不明白有效整体规划時间,这类状况下,有的企业将会一年出来都没法获得资质证书,而资质办理快至三个月就能取得成功。
2、资质办理专业度
代办公司组织长期性从业资质办理,配置有专业团队,時刻关心建筑业新政策出台、新闻资讯,常常和政府机构相处,做为专业服务组织,办资质证书毫无疑问比公司自身申请办理更技术专业。
3、通过率情况
公司自身资质办理,对资质代办有关难题不了解,不仅会减少工作效率,并且通过率不高。而代办公司组织具有一系列优点,包含团体、方式、现行政策等,对资质代办更为了解,能够防止错误,提升资质申报通过率。
4、经营状况是否正常
资质代办的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营业场所以及专业的服务团队,如顾问团队、资料团队等。毕竟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才能信任,以防信息泄露、不遵守合约等情况出现。
5、服务团队是否专业
专业的服务团队,才能熟悉资质办理各项环节与流程,才能快速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提交至审核部门,争取早日取得资质证书。
6、人脉资源是否广泛
专业靠谱的资质代办的公司由于服务经验多了,处理处理的资质难题也多了,不仅熟悉处理的流程和方法,还因为经常和建设主管部门打交道,积累了许多人脉资源。事实上,人脉资质在办理资质上也至关重要,能有效避免不少麻烦。
7、是否签订服务合同
正规的资质代办的公司一定会要求签订服务合同,更好保障双方权益。同时,其具有一套标准的流程规范,如从顾问对接、方案出具、办理流程以及售后客服等都有着标准的流程。
8、口碑信誉是否良好
代办公司的口碑信誉可以从在线服务质量、客户回馈情况等去考察。一个有口碑有信誉的企业不必担心乱收费等情况,合作期间能更愉快。
合肥建筑资质企业转让办理流程
一、工商、税务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按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载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5、对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银行、社保账户变更:
带上新、旧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如果旧章被销毁,带上公安出具的旧章收回证明就行了。去银行填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预留印鉴就可以了。变更社保的话其实也是换个公司的法人就可以了,若原公司社保户有人员,可以次月停保即可,后期转出。
三、资质变更流程:
1.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登录省建筑业企业网上快报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资质证书变更/填写变更事项并确定变更,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2.区县建管部门审核签字;3.市建管处审核;4.省核准企业的名称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5.部核准企业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

常见建筑工程资质分类
行业设计资质
水运行业设计资质 煤炭行业设计资质 化石医药行业设计资质 电子通信行业设计资质 公路行业设计资质 水利行业设计资质 电力行业设计资质 机械设计行业资质 市政行业设计资质 冶金设计行业资质 农业设计行业资质 建筑行业设计资质 建材行业设计资质 轻纺行业设计资质 核工业行业设计资质 商物粮行业设计资质 军工行业设计资质 石油天然气行业设计资质
专项设计资质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资质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 环境工程照明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资质 幕墙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资质 照明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成功案例

合肥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办理相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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